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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1/04 【勝訴】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準略誘罪固明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,以略誘論,惟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犯意,且對未滿16歲之被誘人實施誘引行為,始能成立!


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準略誘罪固明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,以略誘論,惟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犯意,且對未滿16歲之被誘人實施誘引行為,始能成立,亦即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,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,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,苟被害人之脫離家庭,並非出於行為人之誘使,而係被誘人自己意思發動,私行離家出走,即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