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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06/03 【勝訴】高雄律師廖傑驊律師:誣告罪之成立,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喔!!

所稱誣告, 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,所謂虛構事實,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,如若出於誤信、誤解、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,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,或資為其 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 ,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,即其所申告之事實,並非完全出 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,只以所訴事實,不能積極證 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,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,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