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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4/11
【勝訴】肇事逃逸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發生車禍不要隨意離開現場!!
駕駛人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後」
如曾留在現場等待處理或協助救援
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適當之救護後
才可以離去現場
不然就是肇事逃逸~~~~~~~~
按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刑法第185條之4定有明文;又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,其立法目的,乃為維護交通安全,加強救護,減少被害人之死傷,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,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,足見立法者認為駕駛人駕車肇事後,倘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,或留在現場處理,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,均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,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、身體之安全,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,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,本條既是在防止逃逸行為所產生之抽象危險,因此所謂「逃逸」,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「逃亡、隱匿」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,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、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,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(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、102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意旨參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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