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

2017/08/14 代筆遺囑很常見,但要注意要件喔,且遺囑見證人是有限制的,特別是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!!

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84號民事裁判
要    旨: 按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代筆遺囑未依此法定方式製作者,自屬無效。

民法第 1198 條  (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)
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
代筆遺囑很常見,但要注意要件喔,且遺囑見證人是有限制的,特別是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!!


 

屏東律師、澎湖律師、高雄律師 - 廖傑驊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