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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8/14 父母贈與金錢或房地予子女,若子女不孝,可否拿回來?

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民事判例
要    旨: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,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,
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。
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,而受贈與人,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,
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。

若父母贈與金錢或房地予子女時,若民法第416條第1項
「對於贈與人、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,
有故意侵害之行為,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」、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」
或有約定須條件,才有機會拿回所贈與金錢或房子!



 

屏東律師、澎湖律師、高雄律師 - 廖傑驊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