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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8/11 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,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!
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裁判
要旨: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,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,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,得終止時而不終止,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,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,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,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,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。


借名登記雙方之其中一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,消滅時效才開始起算,不是從借名登記契約開始那一天喔!
 

屏東律師、澎湖律師、高雄律師 - 廖傑驊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