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學資料庫

2023/10/19 【勝訴】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等,帳戶因求職遭詐騙集團騙走,檢察官明察,為不起訴之處分!



被告確係因迫於現實經濟壓力,在應徵工作之情形下,一時思慮不周遭遭人騙取帳戶及個人資料之可能性,在無其他具體事證堪為佐證之情形下,誠不能僅因被告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於收取告訴人款項後,再行轉入以被告個人資料申設之幣託帳戶之客觀事態,即遽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犯意,而逕以該等罪責相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