廖傑驊律師事務所-高雄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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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5/04
【勝訴】房東於租約結束後即應返還押租金,而契約之成立並非以書面為必要條件!
按「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,在租賃關係消滅前,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。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,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,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,自為法之所許。」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可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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